近日,在浙江发生了一起强奸事件:2协警约女学生陈某和沈某一起喝酒,陈某喝醉之后,2协警开车将陈某和沈某送到一宾馆开房,到房间后,2协警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、无力反抗之机,先后将其强奸。
后来陈某将2协警告上了法庭,浙江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,考虑到2协警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,事前并无商谋,且事后主动自首,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给予酌情从轻处罚,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。
于是,“临时性强奸” 这个词在今天光明正大地红了起来——这也是以前的各种犯罪以及形形色色的强奸案里没有出现过的。跟着还有一个词也挺红,那就是“先后强奸”。先说“先后强奸”这个词,实在搞不清楚它和轮奸有何种区别。再说后者,或许,普通百姓都无知,难道是法律上真的有这么个界定?但是搜遍网络,也没找到“临时性的即意犯罪”的来源和条款依据。看来,学者们研究法律中存在的“第三领域”还是颇有道理的。
为啥把人灌醉了都开房了,还说是临时性强奸?要问为啥的话,得把这事情还原在其语境了,当然我们也不用装“13”,“语境”在这里就是环境和背景的问题。
所谓协警,根据网友们的分析,和日伪时期的“皇协”军似的:仗着日本人撑腰,欺负中国老百姓,比日本人还凶。协警,可以理解为协助人民警察的,也就是说它可以行使警察的权力,但是不受警察的约束。可它还有一个名头在这里,不管从哪里说,它都代表一个官方的权力。自古以来,就是官官相护,再说,能当上协警的人,想必也不是随便就能当的。所以这协警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到维护的。维护的结果是,“轮奸”说成了“先后强奸”,“强奸”变成了“即意犯罪”,判三年,显然太“调和”了。
这 “调和”里法律和人情都在和稀泥,前者是协警本身的称号带来的,后者则是投案自首和受害人的谅解——这让我们觉得中国的法律永远是可以商量的,反正受害者已经受到伤害不可避免,但施害的一方也得尽力争取悔过的机会——这个总是在判决的时候被考虑。因此,有网友说,这个判决是“临时性即意的判决”是不合适的,起码它是由预谋的,而且是有文化背景的。
其实恐怖的东西不在这里,而是万一这个“临时性强奸”被模仿和复制。谁敢保证没有“临时性打死人”、“临时性踢死人”、“临时性被自杀”、“临时性行贿受贿 ”、“临时性醉驾”、“临时性抢劫”、“临时性盗窃”?万一一切犯罪行为都用“临时性”为借口来减轻刑罚,可以想象,我们一个“临时性”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——犯罪将会变得更容易。